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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了通過竹森光電案,雖然找了生態專家背書,也提供了一些資料企圖解釋光電案場和石虎可以共存,然而當中有不少的論述謬誤和過度解釋,企圖混淆和矇騙視聽,協會基於民間團體維護石虎和淺山保育的誠信道義,必須指出相關論點的錯誤。 👉普登位於通霄北勢窩的光電案場有拍到石虎,可視為對生態友善❓ 從google地圖的街景圖,可以得知通霄北勢窩的光電案場原是生態良好的林地,此案場伐除大量樹林,移除地被植物來興建光電案場,造成不小的環境與生態破壞。 對比未開發前的「樹林+地被植物+泥土地」跟開發後的「光電板+光電設備+地被植物+泥土地+水泥樁+滯洪池+各種人爲擾動」,對生態破壞顯而易見,何來”生態友善”之說?以拍到石虎就說案場來說明生態友善,實是迴避了當初為了開發太陽能光電所帶來的巨大環境破壞影響。 👉普登北勢窩光電案場多次拍到石虎,是否代表石虎和光電設施可共存 ❓ 此案場位置為石虎熱區範圍內,原本就有石虎頻繁活動,試想原本大片林地是石虎活動的棲地和廊道,當其中一區樹林被伐除開發成光電板,四周用圍籬環繞只留少數出入口,石虎失去部分棲地和原本通行廊道,又受到工程擾動,為了從棲地一側抵達另一側,勢必只能沿着圍籬尋找路徑穿越光電案場,這樣條件下在光電案場內拍攝到石虎不代表復育有成。例如高公局於國道3號通霄路段下方的車行箱涵記錄非常高頻率的石虎活動,這表示因為國道的切割影響,石虎必須藉由少數的通道來穿越。 普登北勢窩案場開發的非常早,開發前並未進行完整調查,因此無法比較開發前後的石虎利用行為及出現頻度,負責任的開發單位和生態專家應該誠實面此一事實,而非僅用上述開發後拍到石虎的片面資料斷章取義。 👉簽訂20年監測合約的實質意義❓ 執行監測計畫的目的在於依照監測結果掌握環境變化、野生動物受影響程度、減輕保護對策成效,以及各種異常狀況,並建立良好因應機制,及時滾動檢討調整,確保各類影響降到最低,減輕保護對策發揮成效。要達成這樣的目的,需要有完整的監測計畫和能依據及時專業的監測資料分析進行調整改善的機制與流程,也需要有專業的監測計畫執行團隊和能積極配合落實改善的開發單位。如果只是在案場多放幾部自動相機,每當拍到石虎就說保育有成,這樣的監測合約意義何在? 👉鄰近買1公頃土地不開發能不能作爲生態補償❓ 普登光電宣稱將購買鄰近竹森光電案場的1公頃林地,承諾20年不開發作為補償,但竹森光電案場的光電板鋪設面積是8.3公頃中的51.86%,再包含其他圍籬、設施和道路的破壞,此案砍伐樹林和移除地被植物的面積是4.3公頃 ,這應該才是需要補償的最小林地面積,況且開發造成的棲地損失不僅是直接工程減少的面積,還包含間接因引入各種人為干擾、汙染和棲地破碎化等影響,因此補償面積應該更大。 更重要的是,光電案場造成4.3公頃石虎棲地消失,補償的做法表示要另外增加4.3公頃的石虎棲地,如果購買作爲補償的區域原本就是石虎有棲息的樹林和植被,那如何能稱爲補償?最終石虎棲地還是減少了4.3公頃,這並不符合補償原則。 真正可行的補償應是選擇一些已開發或劣化導致石虎無法棲息利用的土地,以棲地復育等方式使其回復到石虎可棲息利用,並且這工作應該要在光電案場開發造成棲地消失前完成,這才是所謂的生態補償。 👉竹森社區代表說社區有架紅外線相機兩年,但沒有拍到石虎所以支持開發 ❓ 竹森社區過去以石虎資料館與保育石虎而成名,此次普登光電跟竹森社區緊密合作,辦公室即設立在石虎資料館旁。普登光電於歷次審查會議中提出的報告均有說明案場內有拍攝到石虎,但社區出席的代表卻仍在審查會議上侃侃而談說因為竹森光電案場沒有石虎,所以支持竹森光電案。 究竟是竹森社區居民是為了利益背信棄義?抑或者是社區代表欺瞞社區居民?社會大眾自有公評,只是過去藉著石虎保育而受讚揚的竹森社區,已變成石虎保育史上的汙點! 👉普登光電公司聲稱支持政府政策,卻罔顧能源局和農委會要求石虎重要棲地和林地不應開發光電的原則 ❓ 民進黨政府上台後的確大力推動綠能,但也清楚綠能發展過程中,破壞自然生態和環境會讓民眾對政府綠能政策產生負面觀感,使得綠能發展遲滯,也因此將農地變更光電案場的法規進行修正。 普登公司的多處光電案場都是當前政府非常反對的的「砍樹種電」光電開發案,所以中央農委會和內政部營建署才會要求地方重審,然而光電業者不思保護環境、苗栗縣政府不思保護農地農業與保育石虎,依然堅持通過,不但跟中央政府政策背道而馳,更是讓其他縣市的民眾再度恥笑苗栗! 👉光電場可以成為石虎的庇護所❓ 眾所周知,對於石虎,樹林提供完整的食物鏈以及休息、躲避危險的環境,這些條件是人工的光電案場無法取代的。此外,農藥和遊蕩犬隻在樹林環境影響亦較小,樹林很少用藥,即使鄰田有噴灑農藥,樹林也較光電設施和圍籬更能夠隔絕農藥的進入;在樹林內活動的石虎可以輕易地爬上樹來躲避遊蕩犬隻,而光電案場圍籬即使有特別設計,仍無法有效防止犬隻挖洞進入,一旦犬隻仍進入案場,沒有高處可躲避,石虎反而更容易受到犬隻攻擊。 綜合以上各點,竹森案最大的問題是選擇的案場地點,此案不僅位於石虎重要棲地範圍,也是附近多處棲地交會的重要廊道,而且此案現況為林相完整之次生林,完全不符合綠能開發的原則,因此,即使提出再多的減緩或補償措施都是枉然,用白話說明就是超出能源開發與生態平衡的那條底線,尤其,此案有示範意味,一旦此案通過,打破上述的底線,後續的光電廠商都可能效法此案要求苗栗縣府重新審查2公頃下的案件企圖重新闖關,造成破窗效應,目前已知有許多光電業者開始在苗栗圈地要開發2公頃以上光電案,應是受此案影響! 石虎為瀕臨絕種的保育類物種,目前評估全台數量不足1000隻,任何有關個體生存和族群存續的策略,尤其是影響棲地現況的開發都應以保守的態度審慎評估,不應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支持下妄下定論成為利於開發單位的片面之詞,對於石虎及其棲息的淺山無疑是落井下石、雪上加霜。
社團法人台灣石虎保育協會全體理監事共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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